
案例1上海久事 vs 新疆伊力特、广东东阳光 vs 北京控股、江苏肯帝亚 vs 山东高速 - 与干扰得分违例有关的3起比赛情况1. (上海久事 vs 新疆伊力特)橘队94号在篮下强攻,首次打板试投不中后,他抢得篮板球再次打板试投,在球触及篮圈期间,白队9号跳起将球拍离球篮,前导裁判宣判白队9号干扰得分违例。2. (广东东阳光 vs 北京控股)蓝队1号在罚球线处结束运球并突破上篮,球打板并触及篮圈后,看似再次触及篮圈时被白队13号拍离球篮,裁判员未作出宣判。3. (江苏肯帝亚 vs 山东高速)黑队18号在篮下接传球后运球数步并转身勾手上篮,球打板后触及篮圈数次,白队32号此时跳起将球拍离球篮,追踪裁判宣判白队32号干扰得分违例。结论裁判员在第1起比赛情况中作出了错误的决定。在投篮离手的球已经触及篮圈后,白队9号跳起后触及的是球,而不是球篮或篮板,即便他在触及球时,球正触及篮圈,但球并没有在球篮中,所以白队9号在那一时刻触及球是合法的。裁判员错误地宣判了一起干扰得分违例。裁判员在第2起比赛情况中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与第1起比赛情况非常相似的是,在投篮离手的球已经触及篮圈后,白队13号跳起后触及的也是球,而不是球篮或篮板,即便他在触及球时,球正触及篮圈,但球并没有在球篮中;与第1起比赛情况的后续略微不同的是,白队13号在将球拍离球篮之后,其手部因拍球的跟随动作紧接着轻微扣到了篮圈并致使球篮发生了颤动,他使球篮颤动的行为没有造成球被非自然地反弹或改变方向,更没有阻碍球进入球篮(此球不再有可能进入球篮是因为白队13号首先将其合法拍离球篮,而不是因为白队13号后续使球篮颤动的行为)。裁判员正确地作出了“不宣判(no-call)”。裁判员在第3起比赛情况中作出了正确的决定。在投篮离手的球已经触及篮圈后,虽然白队32号跳起后触及的是球,并不是球篮或篮板,但是他在触及球时,球却在球篮中(有极少部分的球体在球篮中并在篮圈水平面以下),这便构成了白队32号的干扰得分违例。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这起违例并判给黑队2分。